本周的业务学习又在大家的期待中如约而至了!本周的业务学习可真是让人满载而归,我们邀请了两位律师为我们开讲,分别是本所的黄敬杰律师和戴家盛律师。
(一)
首先由黄敬杰律师给我们分享了一个新鲜事物——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一听“对赌”大家是不是觉得有赌博的意思呢?其实不是的,黄律师告诉我们,对赌一词听来刺激,其实和赌博并无关系。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然后黄律师为我们介绍了几种常见的模式,例如针对财务方面的对赌,管理层的对赌等。接着黄律师通过举例引发大家关于对赌协议在我国的效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各位律师各抒己见。最后黄律师以对赌协议签订的风险防范与规避结束了本次分享。
(二)
紧接着分享的是戴家盛律师,戴律师本次为我们分享的主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相关管理规定。关于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介绍完私募基金的定义、参与主体及特征后,戴律师接着为我们介绍了私募基金目前行业的发展概况。最后,戴律师为我们分享了与私募基金相关的规定。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
一周一次珍贵的充电时间总是让人受益匪浅,让我们带着激情投入到新的一周的工作当中。让我们一起期待下一次的业务学习吧!